电子金融交易(电子商品券)使用条款

第一条(目的)

本条款的目的在于,对欲使用 apM Members Co., Ltd.(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预付电子支付方式(电子商品券)的发行和管理服务(apM Members 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用户”和“公司”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事项进行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条款使用的术语如下。
① “电子金融交易”指的是,“公司”通过“电子设备”提供电子金融业务、“会员”通过“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店铺(加盟店)”等使用该业务的交易。
② “电子支付交易”指的是,资金发送者令“公司”利用电子支付方式支持资金接收者使用资金的“电子金融交易”。
③ “电子设备”指的是,以电子方式传输或处理“电子金融交易”信息时使用的设备。
④ “接入方式”指的是,在“电子金融交易”中用来下达“交易指示”或为了确保用户和交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使用的方式或信息,包括为使用“电子金融交易服务”而在“公司”注册的 ID 和密码、智能机等其他“公司”指定的方式。
⑤ “会员”指的是,访问“服务”后按照本条款签订使用合同并使用“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的客户。
⑥ “用户”指的是,访问并使用“公司”所提供“服务”的“会员”以及未注册的“服务”使用客户。
⑦ “ID”指的是,为了识别“会员”和“用户”并支持其使用“服务”而赋予的信息。
⑧ “密码”指的是,和“用户”的“ID”一同使用的、用以确认“会员”身份并提供保护的、由“会员”本人定义的字符或数字或二者组合。
⑨ “交易指示”指的是,“会员”依据本条款,向“公司”下达“电子金融交易”处理指示的过程。
⑩ “错误”指的是,在没有“用户”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电子金融交易”未按照本条款或“交易指示”执行的情况。
⑪ “加盟店”指的是,为了向用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而与“公司”签订服务使用合同的营业执照持有者。
⑫ “预付电子支付方式”指的是,“公司”在发行当时提前公告给“会员”的、符合《电子金融交易法》规定的预付电子支付手段(电子商品券)。

第三条(条款的公布和修订)

① “公司”在“会员”使用电子金融交易服务之前公布此条款,并引导“会员”确认条款中的重要内容。公司在“服务”的初始页面(正面)和设置菜单等页面公布本条款,以便于“会员”查看内容。但可以令“用户”通过连接页面查看条款的内容。
② 在“用户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公司”通过发送电子文档、传真、邮件或直接交付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本条款的副本。
③ “公司”有权在不违背《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的使用和保护信息等内容的法律》和《关于条款规定的法律》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修订本条款。
④ “公司”修订条款时,在变更生效日期的一个月前至一天前内(以下简称“修订条款公告期”),在“公司”的初始页面明示生效日期和修订事由,以及现行条款。这种情况下,“公司”明确比较修订前内容和修订后内容,以便于“用户”确认。但因法令修订而紧急更改条款时,可将变更后的条款公布 1 个月以上后通知“会员”。
⑤ “公司”按照前项规定公告或通知修订条款时,参考“不同意变更内容者可在‘修订条款公告期’内解除合同,未表示合同解除意向者将被视为同意变更内容”同时公布类似含义的内容。
⑥ “用户”自收到前项所述告知内容或通知之日起,未在“修订条款公告期”内表明解除合同意向时,将被视为同意变更内容。

第四条(服务的组成与内容)

① “公司”提供的“服务”如下。
1.
预付电子支付方式的发行与管理服务
② 必要时,“公司”可提前告知“用户”后增加或更改服务内容。

第五条(服务的变更)

① “公司”在有相当理由的情况下,可根据运营上、技术上的需要更改正在提供的“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② “服务”的内容、使用方法和使用时间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之前将变更事由、变更后服务的内容与提供日期等信息发布至相应服务的初始页面。
③ “公司”有权出于自身的政策和运营上的必要,修改、中止或变更全部或部分免费提供的服务。除非相关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会就此另行向“会员”提供赔偿。

第六条(使用时间)

① 原则上,“公司”向“用户”提供全年无休的 24 小时服务。但视金融公司其他支付方式与发行单位的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变动。
② 因信息通信设备的维护、检修或其他技术上的需要,或者金融公司其他支付方式与发行单位的具体情况而不得不中断服务时,“公司”在中断服务 3 天前,通过可用的电子方式发布服务中断事实后可暂停服务提供。但如果是修复系统故障、紧急维护程序或受到外部因素影响等无法避免的情况,可跳过提前公布过程直接中断“服务”提供。

第七条(交易内容的确认)

① “公司”通过“服务”的手机商品券服务应用供“用户”确认自己的交易内容(包括“错误更正要求事实与处理结果相关事项”),并在“用户”提出交易内容书面交付申请时,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2 周内,通过传真、邮件或直接交付的方式交付于交易内容相关的书面材料。同时,“公司”可能保管这样的用户交易记录,以备调查机构等单位的公事之需,并在收到提交命令等要求时,依据正当事由将相关记录交付给第三方。
② “公司”在收到第①项所述的“用户”交易内容书面交付申请时,如果因电子设备运营故障或其他事由无法提供交易内容,应立即通过发送电子文档(包括发送电子邮件和短信)的方式告知“用户”相关事由。因电子设备运营故障等事由无法提供交易内容的时间不计入第①项所规定的交易内容书面交付期。
③ 在适用第①项规定的交易内容中,目标期限为 5 年的项目如下。
1.
交易账户的名称或账号
2.
交易的类型与金额
3.
显示交易对方的信息
4.
交易时间
5.
电子设备类型与可识别电子设备的信息
6.
“公司”以电子金融交易的代价所收取的手续费
7.
与“用户”同意支出相关的事项
8.
与相应电子金融交易有关的电子设备访问记录
9.
电子金融交易的申请与条件变更相关事项
10.
单笔超过 1 万韩元的电子金融交易相关记录
④ 在适用第①项规定的交易内容中,目标期限为 1 年的项目如下。
1.
单笔交易额不超过 1 万韩元的小额电子金融交易相关记录
2.
关于电子支付方式交易审批的相关记录
3.
与“用户”对错误的更正要求事实和处理结果相关的事项
⑤ “用户”可使用如下联系方式提出第①项所属的书面交付申请。
1.
地址:Floor 6, 3, Mallijae-ro 37-gil, Jung-gu, Seoul, Republic of Korea
2.
受理处:apM Members 客服中心
3.
联系方式:cs@apm-members.com

第八条(接入方式的管理)

① “公司”在提供电子金融交易服务时,选定接入方式以确认“用户”的身份、权限和交易指示等内容。
② 在没有其他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用户”或“会员”在接入时,不得采取如下行为:
1.
租赁或出于非法目的允许他人接入的行为
2.
在存在被视为黑客攻击、刷机或越狱等安全问题的状态下接入的行为
3.
传播第 1 号至第 2 号所述行为的行为
③ “用户”或“会员”不得向第三方泄露、透露或委托保管自己的接入方式,应积极预防接入方式被盗用、伪造或篡改。
④ 对于“用户”在告知接入方式的丢失或被盗事实之前发生的损失,“公司”不予负责。对于“用户”告知接入方式的丢失或被盗等事实之时起,因第三方使用该方式接入而引发的“用户”损失,“公司”有责任予以赔偿。

第九条(错误的更正等)

① 对于使用电子金融交易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错误,“用户”有权要求“公司”更正。
② “公司”在收到前项所规定的错误更正要求或者发现电子金融交易存在错误时,立即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在收到更正要求或发现错误之日起 2 周以内,将相应结果告知“用户”。

第十条(电子金融交易记录的创建与保存)

① “公司”在跟踪、搜索“用户”使用的电子金融交易内容或者该内容发生错误时,创建可确认或更正相应事实的记录并保存。
② 依据前项规定,“公司”应保存的记录类型与保存期限以本条款第七条第③项与第④项规定为准。
③ 按照第②项规定保存的期限已过、金融交易等商务交易关系结束时,“公司”应在 5 年内废弃电子金融交易记录。但如下情况除外:
1.
为了履行其他法律所规定义务而无法避免的情况
2.
其他金融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保管电子金融交易记录的情况

第十一条(交易指示的撤销)

① “用户”进行电子金融交易后,可在付款生效之前,按照本条款第七条第⑤项所示联系方式向相应负责人员发送电子文档(包括发送电子邮件),申请撤销交易指示。
② 电子付款生效后,“用户”可依据《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等过程中的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等相关法令规定的申请撤销方法申请退款。
③ 第①项至第②项所规定的付款生效时间在如下任意一种情况下产生。
1.
使用预付电子支付方式付款的情况:指示交易的金额信息发送至收取人指定的电子设备时

第十二条(电子金融交易信息的保密)

在没有《关于金融实名交易与保密的法律》等法令支持或“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不得将提供电子金融交易服务的过程中获取的“用户”个人信息、“用户”账户、接入方式以及和电子金融交易的实际内容有关的信息或资料提供、泄露给第三方或将其用于业务以外的目的。

第十三条(纠纷处理与纠纷调停)

① “用户”可向“公司”网站上公布的纠纷处理责任人和负责人员,或者向本条款第七条第⑤项所示的联系方式提出电子金融交易相关的意见与投诉,或者提出损害赔偿申请等纠纷处理申请。
② “用户”可依据第①项规定利用书面(包括电子文档)或电子设备向“公司”的总部提交纠纷处理申请。“公司”将于 15 天内告知“用户”调查或处理结果。
③ “用户”对“公司”的纠纷处理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关于设置金融委员会等内容的法律》规定的金融监督院金融纠纷调停委员会或者《消费者基本法》规定的韩国消费者院消费者纠纷调停委员会提出“公司”电子金融交易服务的使用相关纠纷调停申请。

第十四条(公司的安全性保障义务)

“公司”以善良的管理者身份全力保障电子金融交易得到安全处理,并为了确保电子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遵守金融会员会按照字典金融交易的类型规定的电子传输或处理所需人力、设施、电子设备等信息技术部分和电子金融业务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公司与用户的责任)

① 因伪造或篡改接入方式而发生的事故、签订合同或以电子方式发送或处理交易指示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引发“用户”损失的情况,因使用通过入侵用于电子金融交易的电子设备或《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的使用与保护信息等内容的法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一号规定的信息通信网后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式接入而发生的事故引发“用户”损失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方面存在本应知道相应损失的过失,则“公司”有责任赔偿损失。
② 与第①项规定无关,如果符合如下任意一种情况,“公司”有权让“用户”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1.
在可以轻松知道或本应知道第三方可能在没有权限的情况下使用“用户”的接入方式进行电子金融交易的情况下,“用户”仍泄露、透露或向他人委托自己接入方式的情况
2.
“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司”为了加强安全保护而在电子金融交易中要求采取的追加安全防护措施,导致《电子金融交易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三号规定的事故发生的情况
3.
法人(不包括《中小企业基本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小企业)身份的用户遭受损失,且公司已为了预防事故而在合理范围内充分履行注意义务的情况,如已制定并严格遵守安全流程等

第十六条(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公司”应依循《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的使用与保护信息等内容的法律》等相关法令的规定,竭力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在保护和使用个人信息方面,应用相关法规和“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但在除“公司”官方网站以外的其他链接网站内,不适用“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十七条(条款以外的准则)

① “公司”与“用户”之间单独协议的事项与本条款所规定的事项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本协议事项。
② 对于本条款未作规定的电子金融交易相关事项,依循单独条款的规定。
③ 对于本条款和电子金融交易相关单独条款未作规定的事项,依循《电子金融交易法》《信贷专门金融业法》《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等过程中的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等相关法令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判权与准据法)

① 对于“公司”和“用户”之间的纠纷管辖问题,依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② 对于在“公司”与“用户”之间提起的诉讼,适用韩国法律。
<附则>
本条款自 2024 年 8 月 21 日起生效。